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774号
原告: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兴市创利建筑工程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数字产业园0323。
投资人:***。
被告:湖南创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F1栋2005-20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创利建筑工程经营部、湖南创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24日,原告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38元,由原告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