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恢77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峰,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85号19幢501-16室。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13628.25元,并支付以520518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7日起、支付以150533.25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的两笔货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03元,由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9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后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号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非正常经营。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叶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