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1执2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85号19幢50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13628.2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0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9688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可供执行余额较少,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在法院公告栏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6月20日,尚未有财产举报反馈现场查勘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址经营,无需上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广电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有未到期债权,本院业已冻结,因债权未到期,故暂无法执行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