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执保511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43484W。
法定代表人:丁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强,垦利董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963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