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与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3660号
原告: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伟,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盖增强,男。
原告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诉被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盖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东营区东城广林水泥中沙批发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祁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