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810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河口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43484W。
法定代表人:丁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强,垦利董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963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计3407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东营市东星铝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