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791号
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9631R。
法定代表人:周迎光,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青岛路西首刘家盛宏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502MEA1158008。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主任。
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