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民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勇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黄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上诉人浙江顺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