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159号
原告:金华市鹏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冠山新区冠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雪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顺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宝莲广场****
法定代表人:严勇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金华市鹏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鹏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鹏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鹏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