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3幢1505室。
委托代理人:方光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
关于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646479.6元及利息损失(以64647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5元,由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南京蓝天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经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地块(C地块)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因被他案首轮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其剩余价值较小,远不足清偿此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再次进行查找,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胡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