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02民初13480号
原告:南京某某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455886X3,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恒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XUKQ10G,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南京某某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恒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某某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宿迁恒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委托第三方向其支付85%工程进度款为由,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