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3960号
原告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