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134号
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渝0236执保12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账户存款25238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8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账户存款252388.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