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85号
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7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法官助理 饶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