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79号
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388.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兰兰
法官助理 饶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