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保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58275462C,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破产管理人山东大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资金373,280元,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为本案投保同等价值的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对本案承担财产担保责任,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破产管理人山东大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资金373,280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