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执恢1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共计1290355.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