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飞天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02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飞天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四村。组织机构代码6613931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30号。组织机构代码49340026-3。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的银行存款107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薄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