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初91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827546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因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12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但后来***未在本院准予缓交的期限内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隋美玲
人民陪审员巩永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