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7022号
原告: 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正东村招甸。
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建科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镇江建科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一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建科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佳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晓蕾
书 记 员 王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