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科之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17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科之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科之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之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之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科之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 莲
法官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赵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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