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874号
原告: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正东村招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588号8、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日前,原告以与被告于(2022)沪0106民初10946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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