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69号 申请人: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83256632,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正东村招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9,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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