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81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4号楼1单元3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946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迎宾路城管大楼。
负责人:洪科,局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皖188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88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