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民初1110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恒美国际商务**div>
法定代表人陈功海,董事长。
被告武威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恒美国际商务**iv>
法定代表人陈功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威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6元,减半收取6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