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24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
法定代表人:刘闫,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法库县辽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习慧子
书记员孙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