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执6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西一街粥栋旧饭堂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9707362Q。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1532628015216680P,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北路2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成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振文,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富滇银行86×××84_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92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兰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