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368号15-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湾一路西一街弼东旧饭堂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01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人现金627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唐统金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本院已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