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6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西一街弼东旧饭堂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原审被告:陆万庚,男,1977年12月7日生,壮族,本科文化,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上诉人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万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富宁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收到本院《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且其向本院递交撤诉书,表示撤回上诉,经与其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联系,其明确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应辉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廖俊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