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民终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四川方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西一街弼东旧饭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宾,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儒,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建华,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审被告:张永发,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审被告:伏***,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审被告:王建,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审被告:刘全华,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永建电子有限公司、张建华,原审被告张永发、伏***、王建、刘全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张建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骏
审判员 裘南晶
审判员 易小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夏欣
书记员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