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

+15476+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476号
原告: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22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金家坝同周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南通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