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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1—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3654号 原告:***,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