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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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3654号
原告:***,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