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左良生、***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1587号
原告:***。
原告:***。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71号(兴业国际)1号楼/单元1-2层3商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前进,大冶市金山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炳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