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5民初91号
原告:湖北中泰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J720R,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九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3169421F,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玲,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中泰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中泰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九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泰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泰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湖北中泰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