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9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丛林村(武汉奥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檀树工业园特**。
法定代表人:胡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奇,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奥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康远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传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宏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奇、武汉奥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6元,减半收取6828元,由***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文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海洲
书记员杨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