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鄂0303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檀树工业园特*号。
法定代表人:胡慰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睿,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沙王新村。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号。
代表人:李有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人格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二、支付案件执行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将工程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5108元全部履行到位,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也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0303执484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