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民初2240号
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檀树工业园特*号。
法定代表人:胡欣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红光,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惠,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8元减半收取5909元,由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家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