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02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檀树工业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胡慰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肖其茂,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02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13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49元,申请执行费3024元,以上共计210673元。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673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超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