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7083之一号
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檀树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地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二路特9号1栋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地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7日,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元(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492元)由原告湖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