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民初5号
原告:张家界晶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49425506,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丰村博海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辛载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广林,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员:张禹官,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
被告: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2045191L,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彪,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0100177688517B,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琳,女,1985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110064541508,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小明,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曦子,女,1991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原告张家界晶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界晶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被告,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及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博海宾馆征收补偿协议》,该案尚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其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金额应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民事起诉,待诉请依据确定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晶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45元,退回给原告张家界晶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涂明珠
审 判 员 李龙玺
人民审判员 屈迎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劲兵
书 记 员 龙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