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

***与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花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营巨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东凯工业园17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巨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封万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史小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