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2022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