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

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082号
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民本街56号。
负责人:李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宇,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花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生,执行董事。
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计1643元,由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封万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桂林
书 记 员 景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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