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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611号
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楼2-6室。
经营者:邱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由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文倩
书 记 员 武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