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4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康,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银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0号二层171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贤,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银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鄂019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银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19年4月19日,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银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银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海燕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田世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郑广芳
书 记 员 周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