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1914号
本院在审理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19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后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因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文川
书  记  员   曾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