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2300号
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长青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大长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刘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砼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供货共计877 063.14元,案涉项目尚未竣工,根据合同7.4、7.6、7.9、9.1.1约定,已开发票货款854 436.74元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70%即598 105.72元,未开具发票货款22 626.4元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70%即15 838.48元,被告仅付20万元,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以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故,原告此项主张,于法有据,予以准许,但数额有误,本院调整为给付欠款413 944.2元(598 105.72元+15 838.48元-200 000元),下余货款待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违约金以已开发票的本案应付欠款398 105.72 元(598 105.72元-200 000元)为基数以2020年2月1日为起算点按照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以结算价的1%即8770.6元为给付上限;未开发票的欠款,不计付违约金。考虑到原告已经完成供货,被告亦同意给付相应货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原告解除合同之请求不予准许;前诉案件保全费,系原告过失所致,由其自行负担;至于诉讼费,按照被告应付与原告诉求标的的比例分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日,原告盛大长青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买方、甲方)就购买混凝土事项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编号HBF-买卖-流芳站-2018-0473),其中合同约定:3.1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双方合同内的义务履行完毕。7.3每月的15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送货单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计算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的最终依据。7.4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月结算完成后2日内,乙方按双方确认的当月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一票制,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机打发票)并按甲方规定办理请款手续。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等额收据。如乙方未能按规定提供发票或未按甲方规定办理请款手续,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将当期付款时间推迟至下一个付款节点。7.6货款支付:每月14日双方进行供货量的确认(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货款),乙方应于当月17日前向甲方项目部提交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即:一票制,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机打发票),甲方于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上月结算货款的70%。以此类推。如己方不及时对账结算或未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利将当月应付账款延迟至下月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至总货款的90%,剩余10%待项目竣工结算结束后6个月内全额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7.9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三个月付款宽限期。如甲方在此宽限期内支付货款,则不属于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9.1.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条款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相关责任及费用。如因工程建设方逾期付款或付款比例不足导致甲方逾期付款或付款比例不足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3月10日为被告供货,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一次结算,确认原告供货额为854 436.74元,于2019年11月15日二次结算,确认原告供货总额为22 626.4元;2019年9月20日,原告开具发票金额854 436.74元,现有22 626.4元的发票未开具;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 2021年4月28日,原告持本案相同事由诉至法院,并交纳保全费4320元。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庭审中,双方认可案涉项目尚未竣工。
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3 944.2元; 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98 105.7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至≤8770.6元); 三、驳回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6元,由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559元(已交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文川
书  记  员   曾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