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