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1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83451W。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静,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原告**与被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