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